湾区网络营销专家梅景松分析打卡网红店发布恶意差评。在网络上能否发表对商家的负面评论,个人消费者和网络营销号责任边界又有何不同?
“少水粉”是合川一家网红小吃店,知名度较高、生意火爆,闻名而来的食客更是络绎不绝。其中,就包括抖音账号“重庆打假王”的编导吴某,在打卡“少水粉”小吃店后,该编导在抖音上发布了一条短视频,对“少水粉”进行负面评论,视频内容涉及“服务态度有点像花椒树下跳舞,拽麻了”“汤底闻起还有一股臭味”等字眼。“少水粉”经营者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该视频对“少水粉”的商誉造成恶劣影响,遂一纸诉状将该账号的实名认证人谯某及账号所属的重庆某文化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重庆某文化公司是一家经营网络营销号的公司。通过承接商家广告订单,拍摄相关视频上传到运营账号,商家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运营。公司在抖音以及火山视频等平台上有多个运营账号,案涉“重庆打假王”账号系其中之一。
庭审中,被告谯某辩称,案涉视频内容是编导作为消费者,亲身体验后对商家产品及服务质量的评价,没有恶意诋毁、侮辱或诽谤,不构成对“少水粉”名誉权的侵害;另外,自己是重庆某文化公司的职员,昵称为“重庆打假王”的抖音账号是公司用其身份信息注册的,自己并未实际使用并控制该账号,涉案视频实际制作、发布人为公司法人吴某,自己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涉案视频内容是否侵犯“少水粉”名誉权,应结合行为人的社会角色、言论自由的行使边界或注意义务程度、视频内容的相关措辞及其影响力、传播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普通消费者有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产品、服务进行评论的权利。但重庆某文化公司作为一家通过接受商家广告并以此获取收益的运营公司,并不能等同于普通消费者,其“善意并无过失”的注意程度显著高于普通消费者。
“少水粉”在合川区内具有相当知名度,“重庆打假王”抖音账号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且基于“重庆打假王”称谓的特殊性,该账号发布的视频内容极易对普通受众产生误导性影响,故其在发布视频内容时更应该客观中立。
而在涉案视频中,被告选择性地引述负面评价,对“少水粉”作出“有臭味”“拽麻了”等贬损性评价,超出了善意评论的合理限度;同时,该视频经众多网友观看、留言评论并分享,极易导致“少水粉”品牌信誉和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案涉视频内容构成对“少水粉”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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